独立法条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听 证

第四十二条

听证笔录应当在听证后交双方人员审核,经确认无误后,由双方人员在听证笔录上签名。双方人员拒绝签名的,由书记员在笔录上记明。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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