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第五章 听 证

第四十条

听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证会开始,介绍主持人、书记员,宣布听证纪律; (二)告知当事人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问是否有回避申请; (三)核对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及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本案直接利害关系人、证人的身份; (四)本案调查人员说明案件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以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 (五)询问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出示有关证据材料; (六)当事人或者代理人从事实和法律上进行申辩,并对证据材料进行质证; (七)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和本案调查人员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 (八)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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