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听 证

第三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二)主持进行听证程序; (三)维持听证秩序; (四)决定终止听证; (五)决定听证延期举行; (六)根据听证情况向机关负责人写出报告并就案件的处理提出意见。 听证书记员如实记录听证情况,制作听证笔录,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