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听 证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接到听证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听证可以延期举行: (一)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场的; (二)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需要重新确定主持人的; (三)发现有新的重要事实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 (四)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听 证
当事人接到听证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听证可以延期举行: (一)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场的; (二)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需要重新确定主持人的; (三)发现有新的重要事实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 (四)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