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章 听 证第三十四条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制作听证通知书,并在听证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本案调查人员。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