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听 证

第三十四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制作听证通知书,并在听证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本案调查人员。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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