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章 听 证第三十三条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从本机关法制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比较超脱的相关职能部门中指定一名听证主持人、一名书记员。调查取证部门的人员不得作为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