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听 证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3日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听证要求和理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调查取证部门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在被告知后3日内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要求,由调查取证部门记录在案。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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