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必须有法定依据,遵守法定程序,否则行政处罚无效; (二)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四)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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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