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八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需要进行检验或者鉴定的,予以检验或者鉴定; (二)对依法应予没收的,予以没收,对依法不予没收的,退还当事人; (三)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移交有关机关。 在七日内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解除保存,并将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退还当事人。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调查取证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需要进行检验或者鉴定的,予以检验或者鉴定; (二)对依法应予没收的,予以没收,对依法不予没收的,退还当事人; (三)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移交有关机关。 在七日内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解除保存,并将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退还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