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八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需要进行检验或者鉴定的,予以检验或者鉴定; (二)对依法应予没收的,予以没收,对依法不予没收的,退还当事人; (三)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移交有关机关。 在七日内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解除保存,并将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退还当事人。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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