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七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先行登记保存,应当经过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向当事人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证据保存期间不得转移、毁坏。认为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确需移至他处的,可以移至适当的场所保存。 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上款规定程序的,执法人员可以先行采取措施,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调查取证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先行登记保存,应当经过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向当事人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证据保存期间不得转移、毁坏。认为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确需移至他处的,可以移至适当的场所保存。 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上款规定程序的,执法人员可以先行采取措施,事后及时补办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