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对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开列清单,一式两份,写明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项目,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一份清单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和接收清单的,由执法人员在清单上注明情况。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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