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五条
进行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和勘验、检查,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参加见证。执法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参加见证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调查取证
进行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和勘验、检查,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参加见证。执法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参加见证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