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五条

进行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和勘验、检查,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参加见证。执法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参加见证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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