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应制作询问笔录、勘验或检查等调查笔录,笔录由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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