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三条

进行调查取证可以采取以下手段: (一)询问当事人、证人、利害关系人等有关人员; (二)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档案、账簿和其他书面材料; (三)对违法出版物或者其他违法物品抽样取证; (四)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五)自行或委托其他组织对证据进行鉴定; (六)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备进行勘验、检查。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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