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三条
进行调查取证可以采取以下手段: (一)询问当事人、证人、利害关系人等有关人员; (二)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档案、账簿和其他书面材料; (三)对违法出版物或者其他违法物品抽样取证; (四)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五)自行或委托其他组织对证据进行鉴定; (六)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备进行勘验、检查。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调查取证
进行调查取证可以采取以下手段: (一)询问当事人、证人、利害关系人等有关人员; (二)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档案、账簿和其他书面材料; (三)对违法出版物或者其他违法物品抽样取证; (四)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五)自行或委托其他组织对证据进行鉴定; (六)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备进行勘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