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二条

调查取证由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立案的职能部门或者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所属的稽查部门负责。 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有效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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