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立 案

第十八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违法行为举报制度,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的控告、检举。对控告、检举的违法行为经审核基本属实的,应当及时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当及时告知控告人或检举人。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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