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立 案

第十七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正在印刷、复制、批发、零售、出租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情况紧急来不及立案的,执法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二)对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专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依法查封或扣押; (三)收集、提取有关证据。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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