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立 案
第十七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正在印刷、复制、批发、零售、出租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情况紧急来不及立案的,执法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二)对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专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依法查封或扣押; (三)收集、提取有关证据。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立 案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正在印刷、复制、批发、零售、出租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情况紧急来不及立案的,执法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二)对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专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依法查封或扣押; (三)收集、提取有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