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立 案

第十六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对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出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在进行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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