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管 辖

第十一条

对出版单位的行政处罚,由新闻出版署或者省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管辖;新闻出版署、省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认为由出版单位所在地的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管辖更适宜的,可以指定该地的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管辖。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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