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排污单位应当树立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意识,及时公开排污信息,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参与监督排污单位和排污登记单位排污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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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