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排污登记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排污登记单位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