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排污管理

第三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要求记录环境管理台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管理信息;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三)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发生超标排放情况的,应当记录超标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四)其他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应当记录的信息。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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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