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排污管理
第三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要求记录环境管理台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管理信息;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三)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发生超标排放情况的,应当记录超标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四)其他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应当记录的信息。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