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排污管理

第三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排污单位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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