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章 排污管理第三十四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排污单位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