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三十二条

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可以向审批部门申请补领。已经办理排污许可证电子证照的排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排污许可证。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