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一)超越法定职权审批排污许可证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审批排污许可证的; (三)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批排污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污单位审批排污许可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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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