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条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证首次申请或者重新申请材料前,应当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基本信息和拟申请许可事项,并提交说明材料。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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