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第十五条排污单位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