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海洋工程排污单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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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