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表内容
第十三条
排污登记表应当记载下列信息: (一)排污登记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等基本信息; (二)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表内容
排污登记表应当记载下列信息: (一)排污登记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等基本信息; (二)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