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表内容

第十三条

排污登记表应当记载下列信息: (一)排污登记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等基本信息; (二)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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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