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表内容

第十条

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记载的内容。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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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