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遗嘱公证细则 / 第五条独立法条遗嘱公证细则第五条第五条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