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遗嘱公证细则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遗嘱公证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公证遗嘱生效前,非经遗嘱人申请并履行公证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 遗嘱人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的程序适用本规定。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