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遗嘱公证细则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遗嘱公证细则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公证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一)遗嘱人年老体弱; (二)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 (三)遗嘱人为聋、哑、盲人; (四)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