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听证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员、记录员,宣布听证事项和事由,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提出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及意见; (三)当事人进行质证、申辩,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证会代表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 (四)最后陈述; (五)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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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