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听证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
听证一般由一名听证员组织;必要时,可以由三或五名听证员组织。听证员由主管部门指定。 听证设听证主持人,在听证员中产生;但须是听证机构或者经办机构的有关负责人。 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拟听证事项的具体经办人员,不得作为听证员和记录员;但可以由经办机构办理听证事务的除外。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听证的一般规定
听证一般由一名听证员组织;必要时,可以由三或五名听证员组织。听证员由主管部门指定。 听证设听证主持人,在听证员中产生;但须是听证机构或者经办机构的有关负责人。 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拟听证事项的具体经办人员,不得作为听证员和记录员;但可以由经办机构办理听证事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