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依职权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以听证会形式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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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