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三十条

第四章 依申请听证的范围和程序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一)听证主持人认为听证过程中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提出的事实有待调查核实的; (二)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中止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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