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依申请听证的范围和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当事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 (三)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延期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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