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依申请听证的范围和程序

第二十七条

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在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指派人员参加听证,不得放弃听证。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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