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依申请听证的范围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听证机构收到听证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告知当事人补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提出申请的不是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 (二)在告知后超过5个工作日提出听证的; (三)其他不符合申请听证条件的。 不予受理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