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依申请听证的范围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但行政处罚听证的时限为3个工作日。放弃听证的,应当书面记载。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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