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

第四章 依申请听证的范围和程序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 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 (二)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方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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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