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依职权听证的范围和程序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听证纪要依法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报批拟定或者修改的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的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的区片综合地价时,应当附具听证纪要。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依职权听证的范围和程序
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听证纪要依法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报批拟定或者修改的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的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的区片综合地价时,应当附具听证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