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依职权听证的范围和程序

第十七条

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包括下列内容的听证纪要: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事项的说明; (三)听证会代表的意见陈述; (四)听证事项的意见分歧; (五)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建议。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