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依职权听证的范围和程序
第十七条
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包括下列内容的听证纪要: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事项的说明; (三)听证会代表的意见陈述; (四)听证事项的意见分歧; (五)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建议。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依职权听证的范围和程序
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包括下列内容的听证纪要: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事项的说明; (三)听证会代表的意见陈述; (四)听证事项的意见分歧; (五)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