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依职权听证的范围和程序

第十六条

听证会代表应当亲自参加听证,并有权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查阅听证纪要。 听证会代表应当忠于事实,实事求是地反映所代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遵守听证纪律,保守国家秘密。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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