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二条
第三章 依职权听证的范围和程序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 (二)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三)拟定或者修改区片综合地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听证: (一)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依职权听证的范围和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 (二)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三)拟定或者修改区片综合地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听证: (一)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