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听证的一般规定
第十条
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并由听证员和记录员签名: (一)听证事项名称; (二)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三)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四)听证的时间、地点; (五)听证公开情况; (六)拟听证事项的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 (七)当事人或者听证会代表的观点、理由和依据; (八)延期、中止或者终止的说明; (九)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十)听证主持人认为的其他事项。 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又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