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第九条

第九条

除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机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尸体捐赠。前款规定情况下使用完毕的尸体,由接受尸体的单位负责对尸体进行殡葬意义上的最终处理。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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