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因医学科研需要,由境内运出或者由境外运进尸体,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和卫生部、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卫科教发〔2003〕230号)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