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对破坏、侵占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机构举报。接到举报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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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